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药家鑫家庭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药家鑫家庭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家鑫的事件给大学生教育带来哪些启示?
几年前马加爵的“惊世骇俗”之举,令世人无比震撼,人们开始关注起大学生这个看似“薄弱”、“有素质”的群体的心理问题;几年后,药家鑫事件的发生,像一记重锤击打着每个人的心灵,给我们带来又一次重大的人生启示! 一个年纪轻轻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竟会如此漠视生命,他的所作所为也已经失去了一个在校大学生应该有的基本素质,这深深的刺痛了我们的心灵,这次事件同时毁灭了两个完整的家庭,一个是家里未来的希望,而另一个是两岁半的孩子的母亲,不由得让我们思索,是怎么样的一个心理,什么样的力量能够使他有如此大的胆子做出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心理不平衡”的启示再次敲醒了我们。
我们正处于心里趋近于成熟的间段,也正逐渐形成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如果不注重培育个人的心理教育,而恰恰在这个时候是后很容易会扭曲我们的心里。药家鑫是我们大学生中的一员,也是我们的代表,可是却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案件,我们不由得思索,我们在大学里接受了多少的心理教育,我们大学的心理教育是否做到位了?我们又有没有刻意的去培养自己一个健康的心理。药家鑫的案子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沉痛的。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深思我们生活中的种种冲突以及在冲突出现时我们应表现出的良好的心理。在每个生命面前,我们都应该心怀敬畏,但愿我们从药家鑫的案件里吸取一些教训,做好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多参加一些社会实践,多接触一下社会,让自己适应这个社会,培养成为一个有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大学生!争取早日做一个为祖国,为社会,为人民做贡献的大学生!怎样看待药家鑫事件?
在讨论过程中出现辩护律师被骂,这只能说明国人的法治观念淡薄。
作为律师,只是在做职业要求他做的事情。所谓法治就是既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在没有定罪前,药家鑫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我认为,药家鑫事件,除了暴露了教育的功利、人与人关爱的缺失,还有目前车祸赔偿制度的漏洞。药家鑫说,他之所以杀人是害怕受害者难缠,也就是害怕会向他索要巨额赔偿。而这种想法其实也说明了一个被很多司机认可的潜规则,“交通事故中撞死人比撞伤人划算。”以《十二公民》的严谨重新看药家鑫案,假如药不招供,判定他有罪的证据确凿吗?
再精彩的推理、辩论也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从药家鑫案情中公布的证据来看,无论药是否认罪,故意杀人的罪名肯定是逃不掉的。
先来简单的回顾一下案件的经过: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案件发生在公共交通路段,那么案发后通过监控摄像找到药家鑫是很容易的事情,更不要说还有目击证人了;第二,药家鑫逃走时并没有处理尸体,警方很快就能通过尸体上的线索把它和药家鑫联系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药家鑫案和《十二公民》中案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综合全案证据,是否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点上,即使没有药家鑫的口供,指向他的证据也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例如:开车的不是他本人(药家鑫逃逸过程中曾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虽被释放但足以证明当时开车的是他本人)、捅死张妙的另有其人(张妙的尸体在案发后一直在现场,如果有其他人接近,案发道路附近的监控录像一定会拍到),他的辩护人总不能说是天上掉下来一把刀,捅了被害人8刀后又飞走了吧。
药家鑫事后选择自首,中间的这段时间他的父母肯定也是咨询过律师了,知道脱罪的可能微乎其微,权衡利弊后才选择自首以期从轻发落。
这件案子至今仍有争议的原因并不在于它的定罪,而是量刑,故意杀人并不意味着必须判死刑,药家鑫的死掺杂了太多的外界因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药家鑫家庭教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药家鑫家庭教育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