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唐朝的法律形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唐朝的法律形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关系?
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三、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东方古代法律有哪些?
东方古代法律文献丰富多样,包括以下一些著名的法律典籍:
1.《周礼》:周朝的一部法律典籍,主要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官职设置、礼仪规定等方面。
2.《礼记》:儒家经典《礼记》中包含了大量关于法律、礼仪、道德等方面的论述。
3.《春秋》:记载了春秋时期各国的历史事件,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制度和案例。
4.《汉书·刑法志》:记录了西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法改革等内容。
5.《唐律疏议》:唐代的一部法律典籍,详细介绍了唐朝的法律制度、刑律解释、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6.《宋刑统》:北宋时期的一部刑法典,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7.《明律》:明代的一部法律典籍,内容包括刑法、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8.《大清律例》:清代的一部法律典籍,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地方性法律文献,如《晋律》、《北齐律》等。这些法律文献反映了东方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刑讯凌迟刑 ,六礼公罪与私罪,五听五刑和肉刑
中国古代《法经》《晋律》《开皇律》《宋刑统》《大清律例》《大札撒》《大明律》《大周刑统》《大元通制》《唐律疏议》《北齐律》
古代法律有哪些?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唐朝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地位如何?
纵观历史,唐朝的法律还是比较齐全的,对贵族阶层的法律仍处在保护之中,唐朝的法律在历史上属于比较宽松的。特别是唐玄宗时始修《唐六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它是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对后世编纂会典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国外影响甚远,特别是在日本。
唐朝在中国历史上称盛唐,统治了中国几百年,他主要是太平盛世,施行了公正法律,市井买卖自由,保护市民财产,反贪官腐败,官员贪腐与平民同罪,那时候兵强马壮,中国疆土无人侵略,而且不断扩大,在文化上出现很多名人,出版了唐诗3OO首,在世界上很有名气。
唐朝时期还没出现八股文,那科举都考些什么?时事策论吗?
唐代的科举主要分为两种,贡举和制举。
一、制举
制举也称为制科。《新唐书·选举志》中载:“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制举是由皇帝颁布举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选拔有杰出才能的人,考试地点一般在皇宫内,有时也设在皇帝巡幸之处。
制举考试最初为口试,后改为笔试,一般情况下皇帝会亲临现场。制举是皇帝位选拔“非常之人”而设置的特科。制举的科目繁多,主要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学宏辞等科。制举在武则天、唐玄宗时期最为兴盛,后来逐渐衰落。
制举是为了选拔有杰出才能的人,所以重在考察应试者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唐代制举及第者多有杰出的政治才能。制举及第后的待遇也要比贡举高。制举及第且成绩优秀者当即授予官职,成绩差的人也可以获得出身,即所谓的官资。
二、贡举
贡举,又称常科。唐代贡举考试考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州县举送的贡生。乡贡是考生自己到所在州县报名,通过州县举行的考试后,再由州县举荐到礼部,参加贡举的考试。
唐政府对这类考生的品德有一定的要求。凡迹涉轻狂、兼亏礼教,或曾受到官府触发,虽薄有词艺,均不能参加考试。只有那些通晓礼教、品学兼优、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读书人,才允许参加县、州两级考试,然后参加礼部的考试。
另一类是学馆生徒(主要是“六学二馆”的生徒),他们经学校考试后,成绩优异者被选送参加礼部考试。每年这两类考生的人数都由政府确定,其中各考试科目人数、各州府县赴考人数也有具体规定。每隔一段时间,政府会根据各地人口的消长情况和官吏队伍的状况以及考生的素质进行相应的调整。
明经科
明经是唐代贡举的重要科目之一。
关羽明经考试的内容,《新唐书·选举志》中记载:
“凡明经,先贴文,然后口试经文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
由此可知,明经考试的内容包括贴经、经义问答及时务策。
唐初明经考试主要考时务策。由于参加明经考试的人不研读经书,只是熟读、背诵一些对策文章,缺乏对经书大义的了解,没有治理国家的政治才能,因此,唐高宗下诏规定明经考试需加试贴经,贴经通过后才可以考时务策。后来贴经多考察孤僻字句,失去了选拔人才的作用,于是明经考试中又加上了经义问答。
唐代科举考试中,明经考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熟读、北宋儒家经典原文及注释的能力,而进士科考诗赋,重视应试者的文学才华。因此,堂弟啊文人普遍重视进士科而轻视明经科。在唐代科举史上,明经科的地位不断下降,而进士科的地位不断上升。
进士科
唐初进士科考试只试策,并不试文,后来又增加了贴读、贴经和杂文等形式不一、不够规范的考试项目,但不固定。永隆二年,朝廷颁布了《条流明经进士诏》,规定了“进士试杂文两首,识问律者,然后并令试策。”杂文成为进士考试的法定项目。
杂文“谓阵铭论之类,开元间始以赋居其一,或以诗居其一,亦有全用诗赋者,非定制也。杂文专用诗赋,当在天宝之际。”
一定程度上而言,进士科杂文用诗赋,对唐诗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开元之后,唐朝科举和文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时海内和平,士有不由文学而进,谈者所耻。”因此到了唐玄宗天宝之时,增加了进士科的难度系数,科举以文词的优劣来决定取士与否,使得天宝年间形成了行卷与纳卷的风尚。
唐代进士科一直到了唐文宗太和七年才停止了诗赋。进士科开始试议论,不试诗赋。改革的原地大概有这么两点,其一是应试者所作诗赋追求浮艳,不切实际,为世人诟病,其二是皇帝觉得当今天下士人不通经术,不读经典,专门一个心思去写诗赋了。
虽然唐文宗下诏要求停诗赋,但据考证,在实际考试中根本没有执行过,一直到了晚唐,进士科依然考诗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唐朝的法律形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唐朝的法律形式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