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形成之诉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形成之诉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因为这种诉讼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直接变动现有的民事关系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行为。
具体来说,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的诉讼。这种诉讼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物权的变动,而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行为。在形成之诉中,法院的判决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需要依赖其他行为或条件。
相比之下,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或行为来达成物权变动的协议,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这种变动方式需要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行为,而不是法院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形成之诉所导致的物权变动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受法律约束或监管。实际上,形成之诉所导致的物权变动仍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按照欧洲中世纪至19世纪的通说,物权变动需要“名义加形式”方能成就,所谓“名义(titulus)”指某种正当化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而“形式(modus)”指交付。
这种分析方法要求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需要以有效原因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这一点上与罗马法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按照德国学者的说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为各自独立的两个行为,物权行为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物权的无因性。
物权无因性是为了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例如:买卖在支付标的物后,买卖契约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致无效或者被撤消,而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仍保有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赔偿。如买受中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不当得利是标的物本身,产生返还义务;如果第三人情况下,标的物已交付第三人,第三人因此而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返还其所得价金。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而不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然债权行为为原因行为的一种。
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普遍看法是承认其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认为独立性不导致无因性的必然贯彻,类似瑞士民法对物权行为的看法。当今中国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规定,学者间存在分歧,但实践中却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权理论的规则。比如在不动产司法实践中,针对标的物或权利证书交付后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出卖人)反悔提出撤销并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规定,标的物的交付应该维持,并许可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至于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可以用债权关系来解决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而不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然债权行为为原因行为的一种。
物权行为理论的创始人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学者萨维尼, 他曾断言,“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理论的三个要点是:
1、物权变动意思的独立: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物权行为之“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3、物权变动的意思必须依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认: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