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区分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的,客观事实会通过当事人、证据材料等了解到案件事实,在确定案件事实之后去掉和法律无关的事实,如在劳动案件受伤那当天下雨的事实,该事实就该去掉,最后留下来的是和法律有关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如某单位曾今在两年前签订劳动合同聘请了张三(成年)到某单位从事钢板加工活动,在某一天上班的过程中受了伤这些就是法律事实,之前了解的其他事实都不是法律事实,简而言之,法律事实就是会发生法律效力或关系的事实。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基础才会分析出法律关系,简单的说它是权利义务的总称。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个要素构成,如上述法律事实中单位与张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主要区别在于: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律师故意隐瞒事实该怎么处理?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因此为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2、主客观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不作为行为不属于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
3、范围不一样: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
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3、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4、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5、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扩展资料:
确认因果关系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确定因果关系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客观的具体分析。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的连续性。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
从因果性上说,总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结果的,但从我们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说,一般是从损害事实开始,将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去探索引起这一结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
这时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结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定的。
所以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究上,反映事实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观臆断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损害结果原因包括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因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是不同的。
应当注意:
1、在合伙责任中,如果违反合同属于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的过错,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在某些场合,无法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或者不能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不能确认共同实施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连带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共同侵权行为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犯罪不同,共同犯罪的共犯,要求犯罪者之间须有共同犯意。
3、而民法的侵权行为则不以共同过错为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能构成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例如,甲厂、乙厂排出的污水,使丙的农作物绝收,甲、乙的行为就构成侵犯丙之权利的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他们并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甲、乙仍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