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最早的法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中国最早的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最早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时间?
第一版《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版《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三版《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新的兵役法是哪年开始颁布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兵役法。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1998年、2009年、2011年分别作了修正。
新的兵役法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我想知道中国的城管什么时候成立的?
1980年,中国出现城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因经常被称为“城管”而被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而与“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市管理是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的系统管理。
不对,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城市相继成立了类似今天城管的临时机构,例如什么三车整顿办公室、三禁止办公室等,只是不正规,在当时没有法律支撑。那是靠摆地摊倒卖商品发财的主要是因为当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不规范,信息不发达,而人民的物质需求日益增强,市场当时属买方市场,再加之,当时从事个体经营较少,竞争较少,所以当时生意好做,基本是卖什么都赚钱,而且利润很高。所以,摆地摊倒卖商品发财与有没有城管没有太大关系。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北京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试点。北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又在宣武区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城市管理执法试点队伍。此后,在全国陆续都相应的建立起城市管理的专门机构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古代有哪些法律与现代法律相似?
题主问的是中国古代法律还是包括外国古代法?如果包含国外,那相似的太多了。
比如起源于英国的海洋法系(也称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即“法官造法”)。自12世纪年英王亨利二世进行庭审制度改革,设立巡回法官以来,巡回法官做出的判例即作为不成文法使用,法统延续至今,长期积累的案例现在仍指导法官判案。美国作为脱胎于英国殖民地的国家,继承了英国法律传统,因此也属于该法系。大部分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地区都属这一法系,比如我国的香港(注意他们的假发套啊,当然不是所有英美法系国家都戴假发,美国就没有)。
而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强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资产阶级革命后,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楷模。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果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也就是我们传统的中华法系,在二十世纪初清朝刑部右侍郎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运动的时候,已经开始整体废除,根据我们的国情,当时是以欧洲的大陆法系为蓝本,建立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我们移植了大陆法系,原来的中华法系已经死亡(很遗憾,事实如此,因为不适合现代社会)。如果一定要寻找相似之处,我们可以勉强归纳两点:
一、成文法传统
所谓成文法传统,即立法者颁布法律,司法官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判断案情,做出裁决。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系。
与成文法相对的是判例法,也就是上述海洋法系,主要不是根据成文法,而是遵循先例,根据过往相似案情的判例来审判今天的案件,也就是说,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和判例而评定谁是谁非。所以这些国家成文法比较少,只有零星的单行法,一般没有系统的法典。
我国古代也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开国后都会颁布法典,比如大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审判官适用这些成文法来审判案件。如今我们采纳大陆法系,故依然延续成文法传统。
二、纠问式诉讼
所谓纠问式是跟对抗式相对的。即在审判程序中,司法官占据主导地位,在庭审中主动发问,依职权查清事实,追究犯罪。大陆法系一般实行纠问式诉讼。
而对抗式主要存在于海洋法系,在诉讼程序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激烈对抗,法官居于超然和消极的地位,这些国家的律师在诉讼程序中起巨大作用。
我国古代诉讼就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
新中国成立后也基本采用了纠问式诉讼。当然,当今各国司法诉讼模式开始合流,多采取混合式诉讼,即兼采纠问式和对抗式诉讼的优点,改变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被动地位,我国也跟进了这一潮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大大提高。
我能想起来的就这两点,欢迎各位大神补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最早的法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最早的法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