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务合同工作范围?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
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如: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劳务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劳务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劳务合同》意味着工人和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工人与企业是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等,而且必须是劳动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然受法律保护,如果其中条款有未被法律的存在,在法律的框架下,这合同是无效的;
律师回答:劳务合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人事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
公司可以和员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吗?
这样操作,的确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风险隐患。
1、公司直接招用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贵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2、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将公积金、社保金等国家明文规定应按规定基数缴纳的费用一同计算在月薪中,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求职者本身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统筹这一公共利益。一旦日后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将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建议贵公司调整薪酬结构,依法办理用人手续。以上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劳务合同谁发明的?
劳务合同的起源应该是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劳动合同制未能认真实行。1979年以来,在改革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您好,劳务合同的发明者无法明确确定,因为劳务合同是根据人们生产和劳动活动的需要逐渐形成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劳务合同作为一种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逐渐得到应用和完善。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劳务合同的使用和发展。
您好,劳务合同是由劳动双方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订立的,没有明确的发明者。劳务合同的概念和内容是根据劳动法的原则和规定逐渐形成的,目的是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约是谁最先提出的,企业本质劳动合约,企业性质劳动合约这两篇文章中最早提出作者徐光伟经过整理的文章发表在经济纵横2006年第11期,不过好像是增刊详尽的应该看这个徐光伟马克思企业理论,现代范式, 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2007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