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法和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又叫什么?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通说认为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
(3)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法医鉴定因果关系不服可以不认吗?
可以。
不认可法医鉴定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首次鉴定后,如果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并能提出合法的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如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的,申请人应向办案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最好是选级别高于原司法鉴定。
不能不认。
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旦法医鉴定出了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但是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驳斥。
如果没有证据,仅仅是不认同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无法推翻的。
因为法医鉴定是基于科学方法的,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可以不认。
因为法医鉴定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之一,法律规定法医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且法医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确定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如果当事人或相关方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则需在法律程序下提出异议或上诉,但不得自行不认或无视鉴定结果。
此外,如果当事方对法医鉴定结果有疑义,可以通过委托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复查或重新鉴定。
但这并不能代替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只能作为其他证据之一呈现,需要在法律程序下进行裁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