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口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口诀】: 携(胁迫)妻(欺诈)误(重大误解)成功(成立时显失公平)
分别是对应的是
(1)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2)胁迫
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向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4)成立时显失公平
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
是双方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应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与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无效、废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对法律的撤销和废止?
1.(撤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下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触犯上级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时,而被上级机关或本机关,撤销的。’【但一般来说,下一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若与上一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被认为自始无效的,但出于法律颁布是有着法律行为的权威性的,(也就是说不能任意颁布及随随便便认为无效)因此就要以撤销的方式告知公民。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没有立法权或超出立法权限而颁布法律规范时,而被上级机关所撤销。
(原因也是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一般来说,有立法权的机关,在颁布的法律不适宜环境时,是以废止的方式作出的,而不是以撤销)】 2.废止的情况一般是,颁布新法律时,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之前某某法律废止(这种是明示废止),若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则属默认废止。 注:仅属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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