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原则的特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法律原则的特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治素养的三个基本要素?
一:法律的基本要素是首要的就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则,又叫法律的规范。
二:法的要素第二个,是法的原则。包括,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体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
三:法的要素第三个是法的概念,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
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我国法的适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1、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2、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3、实行这项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4、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中应有之义。
为什么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3、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每个人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民法》中法庭弱者原则的法律规定?
很感谢回答这个问题!也从这个问题着实学习了不少,也感谢这个问题。以下是个人看法,若有不对,还请批评指正:
1、“弱者”应该是指,由于自然、社会等客观因素,在特定的涉外民商关系中居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或受到损害。
相对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经济水平方面,又可能表现在知识、信息等方面。弱方皆有可能被欺诈、胁迫,以至于正当的民商事权益难以实现或受到损害。
2、“弱者”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未成年子女、被收养或扶养人、被监护人;
2)、合同领域中的特定当事方,例如消费者;
3)、侵权领域中的被侵权人;
3、“弱者”的法律特征:具有身份多重性,个人可以作为消费者,也可以作为劳动者;具有身份法定性,身份获得是依据法律具体规定;具有身份可变性,因符合必备条件获得,缺失相应要件而丧失;具有身份独立性,个人拥有弱者身份享有法律特权;具有身份社会性,是为了让法律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最终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4、私法层面的保护弱者,所指的是法律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抽象的人格对所有公民遵循一体化的保护,而是依据人所在的具体社会关系,先判定其居于弱势地位,由法律给予特别保护。
5、保护弱者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国家重视人权,追求社会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由于作为物质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使得出现很多法律尚未规定的新型案件,催生了民法制度、民法思想的变革。民法理念由先前的形式正义转变实质正义;民法核心价值由法之安定性向社会稳定性过渡。从而产生了抑制强者、保护弱者的理念。
6、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是指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利益、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法律原则。
具有下列特征:
1)、模糊性:是指其所规范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事物性质、状态的不同具有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主要涵盖:一是弱者是一个相对概念,具有模糊性,只有在具体案件中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判断而确认弱者地位,但此时此案的弱者,可能在另案又不是弱者;二是“公正”是富有争议概念,人们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认知和看法。这种模糊性恰恰决定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弹性。
2)、衡平性: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僵化遵行某种法律规范可能带来的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这时应依据另一种公正合理的评判标准。现存的法律规范有漏洞的,对其进行补正,弱者保护原则恰恰具有补正作用,不然,法律无法平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强制性:是指某些法律本身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影响,应该无条件地遵行。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正是社会根本利益的需要,因而必须遵行。但该原则实质是补充原则,当须要对弱者进行特殊或倾斜性保护,理应发挥弱者保护原则的效用。补充性与强制性并不冲突,前者是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后者是针对其效力强度而言。
总之,现代社会涉外民商事关系本身是复杂制度的集合体,弱者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国家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予以完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原则的特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原则的特点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