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游戏里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不实质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其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
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合法维权?
谢谢邀请!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新科技产物,包括即时通讯软件,网络游戏账户,可移动的云盘,新型支付方式等,这些都跟我们平时生活息息相关,在使用过程中对其付出了人力财力,即便是虚拟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这些都是可以归于无形的,《我顾问》要提醒大家,对于处理这些无形且难以转移的财产,必要时一定要注意好保存防止灭失,有需要则将账户密码放置一个亲人都熟知的地方保存好以免留下遗憾。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谢谢邀请。
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包括网游账号、微博和微信账户、网店、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并且,早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前,最高院民一庭在审理《刘x诉网络游戏经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即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因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的属性而应予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权。
2.游戏内的交易是否属于线下交易?
线下交易一般指非正常模式的交易,不通过安全中介购买物品,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一些游戏平台有专门的线下交易平台,例如网易。
您在游戏里进行的交易,我们认为应当不属于线下交易,但建议您去找下这款手游的用户协议等相关协议,其中应该有游戏运营商对“线下交易”的定义,是否与您购买游戏道具的方式相同以及该游戏运营商是否禁止此类交易。
3.游戏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会成为其霸王条约的最有利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违反前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游戏的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所以,游戏运营方关于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约定,不但不会成为该游戏运营方的最有利依据,反而会成为主管部门的处罚依据。
(注:所刊图片来自互联网,若您是图片的权利人,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游戏终归是游戏,但是对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在游戏中,因为管理者的不法规定导致了个人损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但是起诉也要考虑费用与时间成本。
谢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还要说一下,任何的网络游戏尽量少玩,就是用来做职业也不是一个好的项目,看似隐藏着巨大财富,并不是我们个人所能掘的到的,团队作战也是耗精力人力的,所以可以在闲暇娱乐一下即可
《民法总则》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武器等,属于网络虚拟动产;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最有价值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例如网站、网络店铺等,这才是当前最重要的网络虚拟财产。
金银时代之后的法定货币以降,发行广泛认可的货币(纸币)一直是政府的特权。这些货币可被追踪,从技术上讲,政府发行的货币可以判定因何而来,为何而去。
下面再来说一下,域名作为资产已进入司法实践,众所周知,域名是互联网世界的门牌号码,是企业站点的标识,是浏览者访问的路径。对于企业或机构而言,在互联网络上拥有自己的域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企业或机构等于注册了一个规范性的网络标识,形成了与企业商标和名称相呼应的互联网品牌,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公众形象和无形资产;另一方面,域名是企业或机构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设立的一个窗口,宣传自身的形象和产品,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
所以说,就目前虚拟货币并不光是游戏币,还有比特币,另外还有隐藏的网络资源、交易都会产生利益关系,国家会慢慢出台政策的。就相关都会做出法律法规的,数学时代已经来临,以后会更加严格管理。
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花钱买了件衣服,有一天我不想穿,我要卖掉.衣服厂商就跑过来要告我,说你这件衣服不能随意卖掉,你只有使用权。同样我花了钱的,往游戏里面几百几千几万的充。结果他告诉你,这一切都不属于你。腾讯就是这么奇葩的逻辑。
1.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与另一方签订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那么用户支付了对价,就拥有了相应装备的游戏账户,用户取得了该账户作为虚拟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户对于自己的虚拟财产被盗,岂有自己赔自己的道理,若说赔偿,也是某讯应当协助被盗用户向盗窃者追偿。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497条 第三项的规定“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某讯律师声称双方签订的,由某讯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约定的用户与其签订的格式合同,排除用户拥有该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腾讯起诉请求DD373赔偿4000多万元的诉请不能成立,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的根本在于,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算不算是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很明确,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支持和保护的。问题在于,目前的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范围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明确这一点,则按照财产的属性,游戏账号及游戏内的资源其所有权就归属于玩家。因为,游戏账号及游戏內的资源具有天然的财产特征,如下:
1,具有使用价值。
2,具有经济价值。
3,可以被人为控制和占有。
4,可以流通使用。
目前,某讯方的主张是依据用户协议中的约定,所有权归某讯,使用权归玩家。因此,游戏账号的交易涉及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有权予以制止和干预。
换句话来说,某讯方的主张类似于是某讯开设一家游乐场,消费者(玩家)买门票(游戏账号)进入。消费者在游乐场里的所有通过消费而获得物品都归游乐场所有,譬如,你口渴购买了一瓶水,不得了了,虽然这是你花钱买的水,但所有权归游乐场所有,你有使用权,所以可以喝水,但是,应当在离开游乐场之前把喝下的水还给游乐场(或吐或拉)。否则涉嫌侵害他人财产权。
另外,依据某讯方律师的主张,某讯只是提供游戏服务的运营商,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玩家每次消费某讯均应依法开据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且依法承担商品或服务因质量问题(可以是玩家主观认识)而退款的义务。但是,现实中某讯开发票了吗?退款过了吗?并没有,这也是本案法庭审判长的主张。因此,可以认定某讯涉嫌非法逃税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
建议国家税务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此案,进行调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