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一、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法律在具体的运用时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以及具体事件情节按照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理时,该法律依据所指定的情况与发生的事件不相同,但却按照该法律的条文进行了处理,比如杀人案件要有刑法来量刑,不能拿税法去处理。
一、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
三、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
四、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五、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
实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使用的不应该使用的法律,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无法精准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