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执行法律的基础是什么?
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非常密切,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是精神文明的产物,两者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也是衡量我国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制观念是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部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加强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二大文件在谈到精神文明建设中关于思想建设的内容时,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理想、道德和纪律,这里讲的纪律当然包括法律或法纪,也谈到了必须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干部、青少年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的教育等等。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法律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促进作用。当然,这种作用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例如宪法中关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的一些具体条文或者是像文教方面的一些具体法规,体现了法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直接作用,其他一些法律则体现了仿佛是间接的但同样是重要的作用。例如刑法中关于惩治犯罪的规定,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却正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起码的条件。国家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吗?什么情况下?比如?
1,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比如,国家向单位或公民发行国库券,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1,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比如,国家向单位或公民发行国库券,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本人签字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保费能不能要回来?
法海一粟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不是本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后追认的除外。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就本案而言,如果投保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就说明投保人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投保要求。因此,基于投保人并无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的关系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既然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这说明,该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并未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追认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投保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则说明,是有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该份保险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追认该保险合同的,则合同成立并有效。
关于被保险人的同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4、本案处理方式。题主提出的问题是:保费能要回来吗?这说明,题主不想该保险合同生效。因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不追认的做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当然,如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可以以追认的方式让该保险合同生效,以享受保险利益。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