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关于堕胎的法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中国关于堕胎的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我国法律中有什么关于胎儿生命权的规定,判断标准是什么,与产妇堕胎权冲突吗?
在我国法律中,《继承法》、《刑法》、《劳动法》、以及《民法总则》都有关于胎儿生命权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对遗产的分配胎儿的份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继承法》对遗产的分配胎儿的继承份额有详细的规定,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胎儿保留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继承法》第法条依据:《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刑法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孕妇有罪而诛及胎儿或婴儿。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孕妇的人道关怀。
法条依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刑法对于胎儿的保护。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也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一种保护。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中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各项权利有详细的规定,也客观的保护了胎儿的生命权,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可以安心待产,备产,安心哺乳。
法条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 怀孕七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此总则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因此,我认为还应该在《民法总则》或《母婴保护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规定。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怀孕三个月以上胎儿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在我国,并没有其他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堕胎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对保护胎儿生命权作出规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与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冲突。若按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制定的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胎儿的生命权不受法律保护,孕妇必须终止妊娠。如果赋予胎儿享有生命权,那么终止妊娠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
感谢邀请!有关胎儿权利的法律与生育政策息息相关,在生育率偏低情况下立法保护胎儿生命权正当其时。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此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因此,我认为还应该在《民法总则》或《母婴保护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规定。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怀孕三个月以上胎儿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在我国,除了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外,并没有其他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堕胎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对保护胎儿生命权作出规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与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冲突。若按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制定的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胎儿的生命权不受法律保护,孕妇必须终止妊娠。如果赋予胎儿享有生命权,那么终止妊娠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
父母因为男方在举行婚礼前拿不出彩礼,逼迫已怀孕7个月女儿堕胎,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从法律层面来说,为不违法首先要看怀孕女子是否是自愿打掉的,如果不是自愿的或者被迫打掉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其次如果因为女方怀孕而男方用这种方式不想给彩礼的话、我建议女方应该考虑清楚,谁家的女儿不是辛辛苦苦长大爸妈的宝贝、心头肉也理解做父母的想法,但是彩礼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如果男方一毛不拔,用这种方式来要挟不给彩礼钱的话,我建议你也别嫁过去了,首先人品就有问题,后期你真的嫁过去以后也不会幸福,所以姑娘你好好想想清楚,你不代表你一个人,你要为你的父母、怀中的孩子及你一辈子的幸福生活负责的,三思而后行!
不需要。我可以理解为,男方因为女的已经怀孕,觉得吃定了女方,所以不愿意拿彩礼吗?所以女方父亲担心自己女儿嫁过去也是受你家的罪,所以干脆一次性解决。不管女方的父母是出于什么考虑,就冲着你能问出这种问题,我觉得女方脱离你们家实在是上上之举。
很多说客都帮着男方。其实打掉是对的,结婚10万都拿不出来?那女儿嫁过去和你一起受苦啊,生了孩子带着小的受苦?像男方这种家庭,就算依了男人,估计有很多人效仿,把女人搞怀孕就可以空手套白狼了。像女人,嫁过去,生个仔还好,生个女儿肯定会被骂为赔钱货,贱货破逼什么的,不接受反驳,很多人就是这种心里。还有很多人,说女人不自爱!呵呵,这和不自爱有关系吗?男人为了达到目的,各种哄骗和女人上床,又不是一开始就这种态度。而且很多已婚的成年人,老人当官的等等,不都是出轨养小三嫖娼?叫一个未婚的女孩子像受过伤的女人一样去防着男人,这现实吗?“不自爱”这是我认为形容女孩子最可笑无知的三个字。
一,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为了安全起见,不建议去做堕胎手术。二,父母再逼迫也没有用,主要看女儿的态度。三,如果真的父母做到逼迫女儿的事情,后果不敢设想,造成一切后果和责任,将有女方的父母负责。四,男方在结婚前拿不出彩礼,有两种可能,一是确实拿不出来,二是本来想给了,现在已经有七个月怀孕,就沒有任何意义了,她也逃不过男方的手心。五,其实有的问题是好解决的,男女双方都要有诚意,相互让一步,男方必须尊重女方,不能有歧视的想法,价格是人定的,5万行不行?这样即仁义,又道德,更能保护无辜的小生命,安全也有了保证。
这样的父母好胡涂啊,男方拿不出彩礼钱💰就不让女儿结婚?你女儿怀有身孕,再让女儿再嫁一个,不怕丟人吗?再嫁保准就嫁着好女婿吗?嫁不着好女婿挨一辈埋怨。干脆没钱也让孩子结婚。女儿怀孕七个月其父让坠胎,我认为不负法律责任,沒结婚👰🏻啊。
为了七万元彩礼钱,要打掉七个月的胎儿,这做父母的也太恨心了,七个月生下来都能成活了,太可怜了,太悲催了,太可恨了,大可恶了,这两家人就不能看在即将到来的新生命的份上,各退半步,好好的商量商量,彩礼能否分步给,逐步的给,生命至上啊!我们都要敬畏生命!钱与生命相比就没有哪么重要了,穷,是需要有钱的,但这七万元彩礼钱不要保障一辈子吧!彩礼钱花完了,再想要人就不一定有了,到时候找哭的地方都没有,人性有时就那么的卑微可怜!
史上最严格的堕胎法案,你怎么看?
从根源抓起,加大宣传,列入教科书让每个孩子从小认知利害性,女孩子要学会自我保护,自尊自爱,万一迫不得已要堕胎的希望社会多给点关怀和帮助,不要把弱势群体推自万丈深渊,把那些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人做到严惩
从生命本身的角度,未出生的胚胎也是生命,理应得到保护。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这是一种利益的博弈,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没有什么是合理的,也没有什么是不合理的。
关于青年生育的法律文件?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对于调节生育高峰,对于青年们的学习和工作以及家庭幸福,都是有利的,必须大力提倡.
三、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
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公开信》提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教育、卫生、劳动、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青年婚姻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青年夫妇应当合法生育,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应当对青年夫妇适龄生育进行具体指导,提供生育技术、保健等方面的服务和宣传教育。
未成年青年不得结婚生育,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实施包括强迫堕胎、强迫绝育等违法行为。青年生育方面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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