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个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属于下行法,都是本部门、本地区执法的依据,其法律效益与上刑法相冲突时,是无效的,必须与国家的宪法等法律精神相一致的。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个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属于下行法,都是本部门、本地区执法的依据,其法律效益与上刑法相冲突时,是无效的,必须与国家的宪法等法律精神相一致的。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般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没有对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通常认为, 一般规范性文件本身不是法,其效力低于规章。并且,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或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第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
第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于复议机关自己或其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于复议机关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提请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法院一并审理。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则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且应当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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