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派出所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是有权利扣押的,但是有责任向你解释和给你相关的凭证。
2,不知道,但是如果把小工放了也就是撤销案件、不立案就应该还给你电脑了。
3,我认为如果就这点行为这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顶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算是违法行为。既然小工也给放了就证明没事了应该还你电脑。如果是犯罪,电脑就会作为犯罪工具被收掉了。
4,向原机关(派出所)或上一级机关(管辖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复议吧。可以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你觉得告公安机关可能胜诉吗?呵呵。
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扣押财物】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如下:
1、《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报告及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和其他程序。
1、报告及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紧迫性和暂时性,但鉴于其直接威胁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行政公开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说来,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如工作证、执法证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3、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程序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保障。
4、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也是行政参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