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寻找法律的印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寻找法律的印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无痕迹回归社会"的法律你知道吗?
最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两高两部联合会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级别牛逼[赞])
以问答的方式回答几个问题:
1.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核心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毕竟未成年人是希望。
2.以前有类似的规定吗?
有的,《刑法》第100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有类似规定了,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
因为以前只有规定,却缺乏规范和细则,虽然说是封存,很多单位和个人都能够查询到记录,不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查询的范围,还对封存单位提出了要求,如没有尽到封存义务,是要受处分的。简单举个例子:没有出台这个办法以前,一家普通的招工企业去做背调的时候,很轻松就能查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而依据现在实施的办法,背调只能查到和普通人一样的无犯罪记录。
4、哪些人可能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工作人员等等
5、怎么看待《实施办法》?
对未成年人的一大保护,算是进步。虽然可能存在被浑水摸鱼的情况,比如特意组织未成年犯罪的、未成人犯罪侥幸心理等等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对于那些想要改邪归正、不小心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来说,这个算是很大的利好。再举个例子,初中生因爱发生斗殴,一方把另一方打到轻伤以上。刑罚是3年以下,符合封存要求,有了现在的实施办法,不影响他以后的入学、就业。
6、封存后是否能通过政审,兵役?
不能。
家庭教育真的很重要。
为什么要有这个法律规定,犯错就要为自己行为负责。不管多大年龄。
我看过一个小孩很残忍的把另一个推下河,就六七岁的小孩,虽然另一个小孩的救了。
但是这个推人的小孩,被自己父亲打了,还一脸死不悔改,还嚷嚷着说,我就是要他死,谁叫他跟老师说我欺负同学。
明显这是蓄谋已久的报复,不是意外,其实这个时候小孩已经知道什么是生死了,对是非对错,也了解了,他还这么大胆。
这样的人,我觉得没必要原谅,一定要在他人生履历上,必须盖上这个。三岁看老,基本已经定性了,改不了的。
社会没必要给这样的人掩盖事实。
作为法学生or法律人,你经历或听说过哪些奇妙的案例?
作为一名法科生,现在已经毕业,作为执业律师已经多年,遥想当年,我个人觉得最为奇妙的案例莫过于洞穴奇案。
首先简单的介绍一下何为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其实该假象案件中,依托英美法系的立法原理来说明该四人是否有罪, 《洞穴奇案》的作者富勒在书中虚构了五名大法官的判决。这一假想案件自提出后便成为西方国家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慢慢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设想,并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加上富勒虚构的五份判决,针对该案例,一共出现十四份不同的判决。
这十四份判决分别为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陈词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陈词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邦德法官陈词
基于篇幅的关系,笔者在此不再具体赘述各位法官的具体观点,只是简要说明一二:1、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认为有罪, 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应当尊重法律条文。2、法官福斯特不认同特鲁派尼的观点,对其进行了批判。福斯特法官认为无罪,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管辖范围内,不应适用实体法,只能适用自然法,其另一观点便是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3、唐丁法官不参加审判,认为该案陷于法律与道德两难的境地,同时批判福斯特法官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4、基恩法官认为从维护法治传统出发,有罪。5、汉迪法官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尊重民意,无罪。6、首席法官伯纳姆认为有罪,道德与法律冲突时,应当维护法律。7、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无罪,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8、塔利法官认为无罪,一命换多命,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其法律观为功利主义。9、海伦法官认为无罪,虽然客观上有杀人行为,到主观上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基于紧急避难杀人是正当的。10、特康派特法官认为有罪,其认为应当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忍受不正义好于实施不正义,承认基于该案的前提,杀人行为不可宽宥,因此有罪。11、戈德法官认为有罪,本案中被害人的生存权利受到侵害,作为实施侵害行为的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12、弗兰克法官认为,把自己置于被告相同的境地,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矫饰的自我意见来判决,四被告无罪。13、雷肯法官认为有罪,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该观点与特朗派特法官的观点殊途同归),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14、邦德法官选择回避。
该案例奇妙之处在于结局不具有唯一性,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念,可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给了法律人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寻找法律的印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寻找法律的印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