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职务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二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三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四是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以上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职务任免是什么意思?
职务任免指的是任用和免职相关的一些人员,也就是说对相关人员进行任用或者免职的行为。职务任免其实就是进行人事调整,免去部分人员的职务,同时任命新的人员担任一些职务。
职务任免也是人事调整的必经步骤,可能会提拔一些新人上台,也可能会淘汰一些能力不足或者办事效率低下的人。
职务任免就是指任命某位或者某几位同志担任具体领导职务的意思。比如在通过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议之后,任命某几位同志分别担任该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就属于地方作出的人事任命。
职务任免一般是指干部的任职和免职,通俗一点讲就是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即从一个职务任职到其他的职务,或者免去现有职务后,再任职到另外的一个职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从一般干部提拔成领导干部,也需要下发任职文件;领导干部退休后也需要免职。
职务任免是二层关系,一、任即任职,是指从任职文下发之日起所担任的职务,随之任职的权利和责任相应建立。
二:免即免去职务,是指从免职文下发之日起不再担任之前的职务,他以前的权利和责任也相免去。是主管离任要积极配合审计和有关部门,进任离审工作。
释义:人员调动或变动。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 任免机关: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而还款是企业帐户,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吗?
答:有可能是职务行为,也有可能是非职务行为。分析如下: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而以其所有的企业的账户还款,视借款用途是否用于生产经营,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若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的。
毫无疑问,该企业负责人的借款行为,是其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职务所代表的企业来承担。此种情况下,用企业账户中的企业财产偿还借款,是企业承担负责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是合法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情况,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如:企业老板为企业生活经营所需,向他人借款,而他人只对老板信任,对其企业不太信任,认为企业可能会亏损甚至倒闭,但老板跑不了,所以只要老板个人出具借条,借款也汇给了老板个人。
以如:借款时,老板没有带上企业的公章,出借人基于对老板及其企业的信任,仍然把借款汇给了企业,只让老板个人打了借条,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此后,借条没有补盖公章,或此后借条几经更换,到最后一份借条仍只有老板个人的签名。
上述名为老板个人借款实为企业借款的情况,用企业的财产偿还老板名义上个人的借款,实属合理合法。难点在于随着时间推移证据的缺失、借条上借款数额时间与钱款汇入企业账户的次数及金额时间的不吻合、借条的几经变更等现实复杂因素,使借条的出具者与所借款款项的实际使用者,不容易分清,导致争议的产生。
二、若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非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而是由企业负责人个人实际使用的。
毫无疑问,该企业负责人的借款行为,是其个人借款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那么其个人借款后,用企业帐户(企业财产)还款的,是违法还是合法,则要视企业的具体种类而定。
1、若企业是各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的,企业负责人个人借款而用企业财产偿还的,则不当地减少了法人的财产,使法人的其他股东因企业解散而分得的财产变少,使法人的偿债能力减弱,使法人的盈利能力变弱等等,损害了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企业负责人个人借款而用企业财产偿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若是公司老板强令公司财会人员将公司的财产为其个人借款偿还的,那么公司老板这种行为,或是滥用股东(控股股东、或只有老板一个人是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特别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一人公司,即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也不能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债务来用公司的财产偿还。不要误认为一人公司是一个老板投资的,就可以用一人公司的财产来偿还老板个人的债务,这样同样也是不合法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这里指投资人)个人借款而用企业财产偿还的,是合法的。虽然也减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减弱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外偿债能力,但因个人独资企业系一个人投资、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要求,只影响投资人个人,不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通俗点讲,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所有财产,等于是身家性命都是要用来偿债的,投资人个人的所借的钱,无论是用个人财产去偿还,还是用其企业的财产去偿还,如同一个人用左口袋里的钱还钱,跟用右口袋里的钱来还钱,是一样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当然,企业的形式还可能是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这里指合伙人)个人借款而用企业财产偿还是不合法的,具体理由相类似于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但也不尽相同,不再赘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