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无签证中国人在加拿大购房写在别人名下如何公正?
先纠正一下,一般说的申办公证是“公证”,不是公正,一字之差,意义千差万别。
中国居民在加拿大购房,登记在别人名下,不知道“别人”是中国人,还是加拿大人?如果别人是中国人,依据立协议人国籍国法律看,中国不动产法律一般是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不动产登记为谁的名字,一般就认定是谁的产权,这是不动产的公示公信效力的体现,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毕竟,对交易相对人来说,他只用认产权证登记的人就行,不用去管实际是谁出的钱,房子究竟是谁的,就不会出现交易混乱和交易不确定性。对于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借名买房协议,又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属借名买房,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被认可的。
如果别人是加拿大人,购置的房产又是在加拿大,依据国际私法领域的不动产管辖原则,应适用加拿大法律订立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可以是书面代持协议。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606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看,借名买房要获得加拿大法律认可,还需要依据加拿大房产所在地省的具体规定,并在买房时声明此项内容。
加拿大原是法国殖民地,后英国通过巴黎和约,接管了加拿大,成为英国殖民地。因此,加拿大魁北克省公证制度是法国模式,法国公证又属于拉丁公证制度,故魁北克省公证是拉丁公证模式;而加拿大其他地区则是普通法系模式。
加拿大公证人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产生,可以单独执业,也可以在公证人事务所中执业。要在加拿大办理协议公证,找公证人或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即可。
因此,借名买房协议是对不动产法律的规避,在国内公证处无法申办协议公证;在加拿大能否办理公证,要看房产所在地省的具体规定。
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意思表示的协议,只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此,我借名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建议你们之间签订一份《房产代持协议》,将买房的过程描述一下,比如出资、还贷(若有)、产权人归属等,并找加拿大的律师办理法律公证。因为加拿大是英美普通法系,没有政府设立的公证处,但律师可以办理相关的公证事务。
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签订关于持股的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1:现实当中是广泛存在的。
隐名合伙人找人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1)隐名合伙人自身身份限制;
(2)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对某些基金的合格投资人门槛限制;
(3)为了规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个的限制;
(4)不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委托他人投资。
问题2: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两者约定属于私法领域,遵循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原则,如果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因为合同相对性的原因,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旦发生争议,情况可能更复杂一点:(1)相较于公司,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更强。因此法律对隐名合伙人的保护力度可能会弱于对隐名股东的保护力度。(2)公司的股东通常都会在工商局备案,但实践中合伙企业通常仅对部分合伙人进行备案,合伙人公示效果较差。(3)公司的运作有《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合伙企业的运作主要依据的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否完善对日后的争议处理会有很大影响。(4)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采用合伙形式的企业往往有一些特殊性,如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常见于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常见于各种私募基金,这些特殊行业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增加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