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应刑事处罚如何申诉?
本案虽然已经行政立案,但对于刑事而言,等于没有立案;控告人对此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要求复核;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审查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如果控告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他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拘留证据不足转为行政拘留还要关吗?
关键看刑事拘留多少天,如果已超出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就不用行政拘留了,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多出来的日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中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可否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按实际情况,如果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虽然是在行政案件中所收集,仍然可以按实际情况刑事案件中使用。 另外,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被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还能给予行政处罚吗?
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不承担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并没有排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