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清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有哪些?
清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加强了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控制,同时,在司法方面也进一步深入控制少数民族,其表现有:
第一,通过立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如《蒙古律》《回律》《西宁番夷治罪成例》《西藏禁约十二事》以及适用于苗族的苗律等。这些法律体现了少数民族的风俗,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
第二,在清朝制定的单行民族法规中,除照顾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一面以外,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加强中央政府的统辖权。以适用于藏族地区的《禁约十二事》为例,其基本内容是加强中央政府对藏族地区的管辖。如:朝见进贡有期限、不准自称盟长等。
第三,除刑事法律外,也进一步加强了统一行政管理。
第四,专门设置管理蒙、藏、回部等民族聚居地区的衙门-理藩院。理藩院的职掌主要“外藩之政令,正其刑罚”和审查少数民族的死刑案件,使得中央直接参与和决定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纠纷,从而加强了司法管辖。
(1)基本内容:先后颁布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钦定西藏章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条例;
(2)历史意义:在肯定《大清律例》的主导地位和加强中央对地方进行管辖与控制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习惯进行立法,条文简洁、针对性强,对于巩固同意的多民族国家有积极的意义。
民族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民族条例于1984年颁布,施行时间为1985年3月1日。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形式上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此规定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有很大的意义,让少数民族能够平等、和谐的发展,也有助于增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
自治区民族条例全文?
民族自治条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之一,其效力限于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管辖的范围,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团结工作创建条例有多少条,多少条?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 共 产 党 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 共 产 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