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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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并且这种变化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变得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提出重新协商。
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原则旨在通过司法权的介入,调整已确定的合同条款,以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目标。
情势变更民法典?
关于《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1.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时间要件
(1)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时间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作为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应当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即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动摇。
通说认为,情势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客观事实,已经构成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当事人以此为前提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表明缔约各方自愿承受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承受在此前提条件下可能面临的风险,可以选择不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故此,不存在对合同进行调整的问题;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此时即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已无变更或者解除的必要。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情势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