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煤矿建设对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1.非法煤矿的界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上述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2.有关证照的颁发
(1)采矿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矿长安全资格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4)营业执照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超规模开采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超规模开采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大规模开采的行为。法律规定通常包括环境保护、土地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超规模开采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用补偿、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等程序,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社会责任。
暂扣采矿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暂扣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于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