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系国务院第485号令发布,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我国已成为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自从1987年第一家国外特许企业肯德基进驻我国开始,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有一个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将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授权给特许经营者,由其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程序、条件、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
1. 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水利、电力、交通、通讯、公共设施等公用事业领域。
2. 特许经营的程序:包括项目的申请、审批、招标、签约等各个环节。
3. 特许经营的条件:包括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技术条件、财务条件等。
4. 特许经营的管理:包括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5. 监督管理:包括政府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评估、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推动了公用事业的发展,维护了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