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隶属性法律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隶属性法律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工作,这属于劳务派遣吗?
你提出的问题让我来回答你!目前在同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不属于劳务派遣。自2017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凡是属于国有企业,央企都不允许在内部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工作关系在本系统的员工只存在调用关系,并非是劳务派遣。
从法律角度看,首先,劳务派遣单位要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并非所有企业都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其次,如果用工单位因主营业务接收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主营业务,在诸多案例审理中是不承认其劳务派遣行为的;再有,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同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谈这些的目的在于当事人要清楚了解自身涉及的矛盾冲突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所谓冤有头债有主
对于被派遣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果出现工伤,可以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单纯包括工伤理赔事项。
综上所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这时候需要关注的是否存在待遇降低、岗位降低等情况,属于变岗降薪类情况。
劳资簿在劳务派遣方面、变岗降薪方面均有专项诉求指引,帮助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为广大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法律庇护。
这怎么可能是劳务派遣呐,完全搞不懂什么是正常用工和劳务派遣,就算自己被劳务派遣坑害过,那也不用这么敏感吧,否则自己的机会会更少的。
什么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
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需求方达成一致,相关招聘都有劳务公司进行,然后把招聘到的员工派到对方公司进行工作,并且劳动者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工单位发生实际的劳动关系,管理权也属于用工单位。
所以,要想产生劳务派遣,双方之间必有一方是劳务派遣公司,否则就不能属于劳务派遣。如果双方都是正常的公司机构,只能称作人才调用,劳动关系主体不发生任何变化。
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到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属于劳务派遣。
比如我自己熟悉的快消品行业,无论日化用品,还是食品饮料牛奶,行业内前几名的公司都会在每个省成立最少一个分公司的,我就属于武汉分公司的,工资和五险一金都是总部发,劳动合同也是与总部签订的,人事关系也在总部,并且在公司系统中我们也是公司的成员。
还有些公司会成立大区办事处,下面又会成立几个分公司便于管理,这样的操作在快消品行业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并且这些分公司都基本上没有正式的营业执照的,只在公司内部称呼,但是一般省会城市的分公司基本上会进行登记,一般也不会办营业执照的。
总之,有很多公司为了市场操作的便捷,会成立很多分公司的,这些分公司的一切运营费用都需要总部播发,分公司领导只是拥有一定的管理权,总部对分公司拥有绝对的权利。
就像我们现在的武汉分公司,总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播发费用,可是到了年底或年初时总部财务还是要到每个分公司进行审查的,一旦发现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分公司领导都会受到总部的处罚。
而且总部在后台通过工作业绩等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随时调动人员岗位的,分公司领导没有权利阻拦的。也就是说谁升职加薪都是有总部说了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隶属性法律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隶属性法律关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