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义务教育的性质与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保证推行的。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违反义务教育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有关基层村委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等,如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
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性质和任务属于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